土地承包經營權怎麼續期?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反應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中土地承包經營關係的新型物權。《民法典》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村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第三百三十條第1款、第2款)。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户或者其他單位、個人以農業生產為目的承包、使用、收益農村集體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性
(1)以農村集體或者國家所有土地為標的物,以佔有、使用和收益土地為內容(《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屬於他物權、用益物權和不動產物權。這裏的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 2 條)。
(2)以農業生產為目的。這裏的農業是指廣義的農業,包括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其中,栽培茶、桑、果樹屬於種植業,種植竹木屬於林業;畜牧業、漁業僅指以養殖為目的,不包括以捕獵、漁撈為目的,後者屬於狩獵權、漁業權等特別用益物權的設定範圍。
(3)有期限限制。《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第1款)。”“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第2款)”。
(4)承包人一般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這是因為,在我國現階段,土地承擔社會保障功能,因此應該首先滿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要求。但隨着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農地將會逐步按經濟槓桿進行配置,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子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 3 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依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
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 21、22、23、45條的規定,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程序為:首先,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由此可見,土地承包經營的取得采取的是書面意思主義,登記只具有確認和管理功能,不具有公示功能。這與有關房地產法律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完全不同。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怎麼續期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第1款)。”“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第2款)”。
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續期是土地承包人繼續承包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大大的提高了農民的勞動積極性,和生產經營的自覺性,讓農民的收入日益增長,大大的提高了國家的發展速度,瞭解土地承包經營權怎麼續期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知識能夠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濰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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