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順序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可以第一時間發生繼承。除此之外的話,第二順位繼承人是指的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
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户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
第三十五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以承包收回抵頂欠款。
2、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是:在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從以上法律條文,可以得出以下幾個結論:
1、《農村土地承包法》主要調整農村土地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法律關係,目的在於保護農户長期穩定的承包關係。
2、屬於耕地性質的自留地、口糧田,以及屬於林地性質的果樹地均以家庭聯產形式承包,即以家庭承包户內部全體成員作為一個整體單位(簡稱户)。
3、承包期內並不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承包地,但收回承包地具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一是作為承包合同相對方的承包户已經不屬於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問題的相關法律及政策規定是什麼?
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農業部關於發佈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的通知》第三十四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產生的繼承問題,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員之一死亡的,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問題,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經營。家庭成員全部死亡,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但承包地為林地的除外。
(2)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為自然人的,其繼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3、《北京市高院關於涉農糾紛受理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七)項規定:家庭內部成員身份發生變化,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產生的糾紛,屬於家庭成員之間的析產糾紛,應當依法受理。
在社會土地的所有權由於產權歸屬於國家或者是農村,所以不能夠關於所有權發生繼承。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符合條件情況之下,完全是可以進行進一步的繼承的,沒有遺囑就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順序來進行繼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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