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放房土地使用金需要繳納嗎?
為了實現本省城市的發展,省級國家部門會連同當地的企業,一起將破舊城區的房子拆除後再重建,此時,重建的房屋一般叫安置房,跟其他普通的商品房相比,購買此種類型的房屋,需要支付的房價是比較低的,在購買安置放房土地使用金需要繳納嗎?
一、安置房土地使用金需要繳納嗎?
安置房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
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1、如果拆遷前這房子就是業主自有房,安置房辦出的產權證也是業主的,拿到產權證後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還需要交納一份土地出讓金。對於沒有產權證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產管理辦法》視為非法,但土地房產局不參與裁定。
2、如果拆遷前這房子是公房,住户是租住的,該房就不能轉讓;如果是公房,業主已向單位購買,而且安置房的產權證上是業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轉讓,但也需要額外交納土地出讓金。
二、安置房產權到期怎麼辦?
按照新頒佈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
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跟購買其他類型的房屋一樣,安置放房土地使用金需要繳納。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安置房在購買後的五年內是不能辦理房產證的,這也就意味着房屋在五年內不得依照房屋所有者的意願進行轉讓。五年後,房主獲得房產證後,若想轉讓房屋,也是需要繳納出讓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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