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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收益有何意義?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收益的意義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收益有何意義?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將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除農用地、宅基地、公益地外)用於非農建設的土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對其使用權商品化,通過出讓、租賃、入股等市場交易方式,滿足建設用地市場需要,以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農民收入,推動城鄉經濟協調發展。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正式進入我國土地實踐領域,大致可以追溯到2005年廣東省出台的政府100號令(粵府令第100號),其以政府規章的形式,明確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此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的範圍逐漸擴大,但總體上來看,大多集中在東南沿海一帶、長江三角洲以及西部地區的部分省份。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初步影響和意義在於以下兩個方面。第一,為工業化、城市化提供空間,為下一輪的經濟增長提供土地保障。從供給層面來看,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總量約為16.5萬平方公里,約佔我國建設用地總量的72%,經營性建設用地存量約佔10%,主要分佈在城市周邊及鄉村各處。其突出的供給特點為存量值得開發,增量儲備較大。如,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機制,間接轉增;或者在法律允許條件下,通過農村宅基地直接轉增(農村宅基地總量約為1000萬公頃,佔我國建設用地總量的40%)。再如,舊村莊、舊廠房等建築規模存量龐大,可以通過對其整治轉增。第二,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提高農民收入。據統計,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在2008—2013年間,通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使農村人均收入從2008年的11158元增加到了2012年16673元,城鄉收入比從2.33∶1縮小到2.18∶1。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初步影響是為工業化、城市化提供空間,為下一輪的經濟增長提供土地保障。除此之外對於舊村莊、舊廠房等建築規模存量龐大,可以通過對其整治轉增。而且與此同時城鄉收入差距也被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