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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

一、農村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是什麼意思?

農村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和招商引資用地。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農業部部長在發佈會上表示,關於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大家比較關注。這個問題有些解讀不全面,不能誤解誤讀,一定要把握好,這裏有三個限定詞:一是它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並不是集體的所有的建設用地,因為農村還有公益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來建設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這是一個限定詞。二是符合規劃。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權,要建設什麼也要符合規劃。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説,允許入市的只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並不是説所有的農村建設用地都可以自由入市,而且我理解,即便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首先也還要確權、確地,不能無證轉讓。還要規範公開的市場操作,不能私下授受,所以需要開展試點,不是一下就推開的。

二、工業用地徵收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徵收土地按所在區域的耕地年產值標準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中,耕地為25倍、果園和其他經濟林地為9.5~15倍、非經濟林地為6倍、養殖生產的水面和灘塗為8~11倍、鹽田為7~9倍、未利用地為1.5倍。

綜合上面所説的,農村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一般都是屬於有經營目的用的土地,具有商業價值的,這些土地可以進行轉讓或者出租,引起好的企業來帶動各個城市的發展,對於這類形的土地我國也是有嚴格的要求,在土地的規劃上也會更加的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