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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

一、什麼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

什麼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和招商引資用地。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

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

二、建設用地如何進行確權登記

集體土地有兩大方面,包括耕地在內的農用地,以及集體建設用地。我國實行的是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而集體建設用地則包括農民宅基地、集體公益性用地(如村集體管理用房、養老設施、道路等),以及村辦工廠等用地。而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並不是分到每一户擁有所有權,而是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村、村民小組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經營和管理。因此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權發證,就是要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一個集體經濟組織。而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相對應的組織或農户個人是有使用權的,確權就是要明確其使用權。

集體土地的流轉中,最前提和基礎的就是產權明晰,也就是先要完成集體土地的確權發證工作。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發證就是要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並登記發證。只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土地才能合法流轉。

三、農村土改新政策

1、完善土地徵收制度,縮小土地徵收範圍,探索制定徵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範圍,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2、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範圍途徑。

3、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户農民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農村的集體土地也不全部都是宅基地,有些集體土地是具有經營性建設用地的,鄉鎮政府可以用這些土地修建廠房,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登記制度和手續來辦理的話,農村的這些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國有土地的法律地位及市場都是一樣的。農村的招商引資工作就離不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條 【耕地保護】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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