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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出讓税收有哪些?

一、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出讓税收有哪些?

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出讓税收有哪些?

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出讓税收有契税和印花税等,具體情況下對於相關税種應當根據土地交易的情況來確定,但對相關税費必須由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並按照規定的標準來徵收。

1、新徵耕地環節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契税、印花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佔用税的納税人。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税依據。

2、土地出讓環節需要契税和印花税。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應徵收契税。

3、土地轉讓環節需要繳納營業税、城建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和契税。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税的納税義務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5%税率計算繳納。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

二、土地交易後的使用用於投資所需繳納的税種

1、免徵收營業税。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是可以不徵收營業税。

2、土地增值税。對於以土地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將房地產轉讓的行為暫時免徵收土地增值税。對於以土地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行為是不適用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税的規定。

3、企業所得税。企業以土地使用權進行對外投資,計入應税所得。

4、契税。以土地權屬作價投資、入股的,由產權承受方繳納契税。

5、印花税。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增加的部分需要交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税。

有關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出讓是根據我國土地開發利用的相關情況制訂的,國家為了推進經濟發展,對經營性集體用地進行開發利用,並依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以更好的實現土地開發利用情況,具體的税收項目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