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收益分配方式有哪些?
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收益分配方式有哪些?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收益分配方式有:一是按照第二輪承包土地時的人口進行劃分;二是按照目前村內的所有人數進行劃分。集體土地收益一般由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民主決定,政府作出釋放監管和干預,防治出現個別基層幹部或者其他強勢羣體對土地收益的不當控制和以權謀私。現如今我國農村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集體土地承包到每家每户,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土地的種植及管理,所獲經濟收入由家庭自由支配。如果是統一流轉出去,則根據承包地面積進行比例劃定,然後分配收益,這個是合理合法的,大多地方都是採取這樣的方式來分配利益。
二、司法解釋
從新推出的《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表示將集體經營性資產股權量化到人就是給農民和集體資產進行“確權”。這意味着,每個村集體經濟組織就是一家股份公司,作為集體組織中的農民都是股東,集體賺的錢農民可以分紅。而且股權可以在集體內轉讓流動,未來也許可以享受股權質押貸款政策,用來做資金週轉。不過現在還在資產核查階段。此外,在最近的新政策《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中,村鎮集體可以通過聯營、入股或者自營的方式開發項目,然後農民可以“入股分紅”。但仍然在試點中。
目前,對於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成員分配比例,各地存在較大差異,比如:四川郫縣統一以“二八”分成作為指導性分配比例,即將不高於入市淨收益的20%用於村民分紅,剩下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分配使用。浙江德清明確村集體經濟組織入市收益統一列入集體公積公益金進行管理,收益資金作為經營性資產,以股權增值方式追加量化成員股權;村內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入市收益採取“一九”分成,10%作為村集體提留,其餘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公平分配。總的來看,集體提留主要用於相關村、組集體社區的各項基礎設施建設、社會福利事業和其他基本公共服務開支,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和監督。
對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收益的根本問題,一般是涉及到農村集體土地在開發建設過程中,所產生的收益問題,目前主流的分配方式是根據土地使用權的分配權屬來進行收益分配,但國家正在積極推進土地股份制改革,如果相應的政策得到落實,將有可以更加規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收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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