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商業用地的區別是什麼
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商業用地的區別是什麼
1、使用年限區別: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使用年限限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生產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法律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有較為嚴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擁有使用權。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土地收益區別:
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經上級批准可以搞建設開發,用途有二:一是企業用地,二是集體建房用地。
國有建設用地:按照城市開發規劃,進行“招拍掛”,由開發商競購建設用地使用權,然後依照開發規劃進行有計劃的開發,所建商品房產權允許出售和流通;而工業用地則用於建設廠房,不能進行開發。
3、轉讓買賣方面區別:
商品房大多數情況下,國有建設用地獲取方式為出讓,而集體建設用地為劃撥。
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2)農村房屋產權人轉讓、出租房產時,連帶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3)鄉村企業的兼併、改制過程中涉及集體土地轉讓、出租;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聯營等形式新辦企業;
(5)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使用權合作的方式開發項目;
(6)經徵用、補辦為國有土地並輸轉讓、出租;
(7)由於企業破產清算或債權債務因素,經司法裁定發生流轉。推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有利於農村經濟改革的深化,有利於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土地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二、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起,逾期兩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4.因用地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土地是國家的,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限,土地使用範圍很多,不同的土地有不同的使用年限。使用土地,需要繳納土地使用費,不同的土地土地使用税也是不一樣的,會按照土地的類型和土地面積進行計算。不過也有一些土地是不需要繳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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