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繼承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繼承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劃撥土地使用權繼承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依照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繼承劃撥土地要辦哪些手續?
土地證書是土地權利人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利的法律憑證,一套住房應當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兩證齊全才算獲得了完整的權利。
凡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證書。政府劃撥的土地可以辦理土地證。到國土局辦理。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交房屋買賣協議、房照、原土地使用證。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
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
土地使用權(Land Use Rights)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劃撥土地使用權繼承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能進行繼承,並且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缺一不可。需要注意的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的是針對城鎮的土地,對於農村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不適用的,既不能繼承,也不能進行過户和買賣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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