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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購入土地使用權需要什麼税,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成立企業法人之前需要向國家請求獲得一定面積的土地,由於企業在成立之初的資金是十分有限的,所以土地面積也十分有限,在企業經營盈利後,企業法人會做出擴大經營的決定這需要獲得更多的土地使用權,企業購入土地使用權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企業購入土地使用權需要什麼税,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企業購入土地使用權需要繳納什麼税?

新購土地使用權涉及印花税、契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等。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62號)文件的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權的購入條件有哪些?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房地產項目轉讓時,應當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房地產的條件。

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是出讓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也只有出讓合同成立,才允許轉讓;

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一定開發規模後才允許轉讓。

這裏又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屬於房屋建設的,實際投入房屋建設工程的資金額應占全部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二是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方可轉讓。上述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轉讓房地產項目。這樣規定,其目的在於嚴格限制炒買炒賣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證開發建設的順利實施。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應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其中規定了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應具備的條件。

對於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項目,要轉讓的前提是必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查除不允許轉讓外,對準予轉讓的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由受讓方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才能進行轉讓;第二種是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而轉讓房地產,但轉讓方應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

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1、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讓的土地用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項目,即用於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經濟適用住房採取行政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轉讓後仍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的,經有批准權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補辦出讓手續。

2、私有住宅轉讓後仍用於居住的;

3、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

5、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6、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納税是我們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企業法人也是需要納税的,企業購入土地使用權需要繳納印花税、契税等等,購入的方式一般是與其他單位或者政府簽署合同。企業的經營關係到大多數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