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在任何情況下都保留對出讓土地的管轄權力,另外,各地的國土資源部具體負責對土地的行政管理權。在國家依法將國有土地資源下發到民眾的幾種不同的方法當中,出讓也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向國家有關部門交了土地出讓金以後就能夠依法獲得土地使用權了。但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期限這也是很多人都非常關心的。
一、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另外,在實際生活中,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指由國務院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二是指出讓人和受讓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受讓人使用土地的年限,但不得高於法定的最高年限。在我國,享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其享有的期限受到嚴格限制。不同的土地用途,土地收益有很大的差異。國家根據土地用途的不同,確定不同的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體現了國家的土地政策,也説明了土地使用權出讓不是土地買賣,國家對土地使用享有最終處置權。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具體規定為: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境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公民自然人個人可依法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但是,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應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享有該項權利。
2、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
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為拍賣、招標、掛牌和協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應當採取拍賣、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目前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已基本採用拍賣、招標、掛牌方式。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依雙方約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未付清全部出讓金前,土地使用者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
國家可將出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作為對企業的投資,國家對企業享有相應的投資者權益(股權),企業享有出讓土地使用權。
3、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內容與限制。
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出讓使用期限內依法對土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分權。分期付款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期間,土地使用者對土地不享有部分處分權。該部分處分權指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土地權利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合資、合作經營及其他經濟活動。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土地上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享有所有權。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定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目前採用拍賣、招標、掛牌方式受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欲改變土地用途,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
土地使用者必須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不得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閒置土地。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期限在我國一共是從40年到70年不等的。可是到目前為止,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到期後的處理問題還沒有一個確切的説法,以至於很多人都覺得所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基本上就是形同虛設的,但可以肯定的是,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等於根本就是不受出讓期限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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