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土地承包

農村土地使用權租賃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集體土地的承包權始終是屬於我國農户所有的,但是在獲得土地的承包權以後,也可以依法將集體土地對外進行出租。目前我國範圍內集體土地的資源還是比較豐富的,因此很多人在租用農村的集體土地的時候,其實比較關鍵的一個問題也是,農村土地使用權租賃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農村土地使用權租賃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農村土地使用權租賃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2002年8月29日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趨於完善並增強可操作性。

1、承包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

2、農村土地的範圍:農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3、家庭承包經營:

(1)發包方權利:發包的權利、監督的權力、處理的權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發包方的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務、組織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3)承包方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土地承包經營的流轉、承包地被徵用、佔有時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承包方的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按照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當中的相關規定,我國的農户可以對集體土地進行承包,當事人承包的期限從30年到70年不等。但是如果將土地使用權對外進行出租的話,按照合同法當中的規定,任何情況下,租賃的期限一般都不超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