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最早到期是多少呢,土地管理辦法有什麼
土地一直是人們關注的話題,不少人努力工作都是為了能夠擁有屬於自己的土地和房屋,這也是由於中國土地資源緊缺導致的,不過我們購買土地後,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並不是永久的,而是有時間限制的,那土地使用權最早到期是多少年呢,土地管理辦法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五十五號),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國家土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
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
原擁用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擔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按期清償債務的擔保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抵押人,抵押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
第十一條 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抵押;轉讓、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抵押。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權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書面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予回覆。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申請人經過協商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行為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合同。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六十日內,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後十五日內,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登記手續。
辦理登記手續,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材料: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合同;
(四)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材料。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受讓人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內容的,應當徵得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同意,並按規定的審批權限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需要建造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的,必須徵得出租人同意,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承租人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內容的,必須徵得出租人同意,同上按規定的審批權限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終止後,出租人應當自租賃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終止後,抵押人應當自抵押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權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時,其土地使用權出讓期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經過協商後,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訂明,但不得超過《條例》規定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 標定地價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基準地價,按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管理辦法中的條例其實我們只需要做參考處理,因為為了土地的管理更加完善,各個地區都有推出適合自身的土地管理政策,所以具體的土地管理政策應該到當地的相關部門進行諮詢瞭解,土地使用權最早到期時間具體要根據土地的使用形式來確定。如果還需瞭解,請繼續瀏覽下面的延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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