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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70年後怎麼辦,應該如何處理?

關於土地我們都知道,無論是農用地還是我們的住宅用地,現階段我們享有的只是國家出讓給我們的使用權,根據我國的土地使用政策,我們享有的使用權是有一定的期限的,而居住用地的使用期限只有70年,這完全顛覆了我們關於繼承方面的認知。那麼,我們現在買的房子,在土地使用70年後怎麼辦?今天,小編就帶着您的疑問和您一起了解下這個問題。

土地使用70年後怎麼辦,應該如何處理?

一、土地使用權期限的相關規定

在我國,土地所有制只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全民所有,即國有,另一種是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集體土地必須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才能出讓。

根據我國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

1、居住用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商業、旅遊、娛樂用地使用年限為40年;

4、綜合或其他用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同時,我國《物權法》規定房屋產權是永久的,但隨着時間的推移房齡的老化,會涉及許多問題。比如我們買一套住宅,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子怎麼辦,會不會被國家收走、房地產的保值、增值和貶值等等問題。

二、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應如何處理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問題其實是一個“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截然不同的兩個問題。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土地使用70年到期後,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應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其處理方法大致如下: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因此,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理論上只要申請並補足土地出讓金即可。

此外,在房地產投資中,不少人認為房地產不會像其他商品一樣越用越貶值,而是會保值或增值。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對的。比如,一幢耐用年限為70年的建築,70年後,其殘值為零;再者,根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算》《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等文件精神,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房屋、建築物等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20年。

顯然,作為建築物它本身是不可能增值的,增值的部分只有土地。

在瞭解了我國土地使用政策後,許多朋友都會有土地使用70年後怎麼辦的疑問,小編在這裏可以告訴您,70年後,土地使用權到期並不意味着國家就一定要強制收回土地,土地使用者是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的,續期被批准,土地上的房產所有權自然就得以延續;若續期申請未批准,關於房產部分政府也會給予相應的殘值補償,您大可不必擔心虧損。

標籤: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