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租的限制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出租的限制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限制是:禁止閒置土地;禁止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禁止自行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隨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國土地出租存在着兩種不同的方式,一種是國有土地租賃,另一種是土地使用權出租。
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用於出租的地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出租必須設定在法律允許的地塊上,如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符合條件的可以出租,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出租的條件是出租人對土地的開發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
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土地使用權出租時需要注意的問題包括哪些方面?
(1)出租人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應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同土地使用權同時租賃。
(3)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4)承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出租人應當辦理登記。
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執行出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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