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限制管理辦法的制定基礎是什麼?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限制管理辦法的制定基礎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限制管理辦法的制定基礎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等而制定的辦法。
二、土地使用權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由於中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為對土地的一種處分。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來行使。在農村,農民使用國有土地和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沒有本質的區別。國家在收回農民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時也要給以適當補償。依法有償受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成為一種完整意義上的財產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贈與、繼承、抵押,與一般通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同的是“有償”、“有期”,這是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對使用權進行的一種限制,是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措施。
《土地法》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限制管理辦法一般是基於土地管理法以及城市土地規劃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制定的,目的是為了使土地的使用以及轉讓更加的高效,使國家的土地資源能夠得到充分的利用。作為中國的公民我們有義務對於我們的國有土地進行保護。
-
土地使用權入股變更登記如何辦理?
一、土地使用權入股變更登記如何辦理?到當地土地登記中心辦理,一般會在行政服務中心設有窗口。需要土地作價入股協議,土地評估報告,以及當地所需的其他材料(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等),土地登記書各地有格式化的表格,需要到登記窗口領取,或者當地的行政服務中心網...
-
地役權糾紛與相鄰權糾紛要怎麼界定?
律師解析:相鄰關係和地役權的關係都是不動產關係,都是對不動產物權的一種限制,都是使用他人的不動產,二者的內容表面相似,但實質有很大的差異。在審判實踐中,區分把握相鄰權與地役權,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從權利類型予以區別。相鄰權基於相鄰關係產生的權利,是指相...
-
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性房地產還是無形資產?
我國國土面積廣闊,我國許多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都存在着大量空置的土地。一些企業或者個人就會把握時機承包購買這些空置的土地,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從而進行投資建設。那麼購入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性房地產還是無形資產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法律資料。一、什...
-
土地使用證年限怎麼算是正確的?
正常的純住宅是70年、30年只是土地使用年限,並不是房子的使用年限,因為房子在不拆遷不是危房的情況下一直都是自己的,就算30年以後土地使用年限到了,政府會和收取土地延期的地價。產權證是沒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期到期後,可以再續交使用費。和房屋使用期限不是一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