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方遲遲不交付,拆遷方不管,你能做的不止是等!
王先生家2013年面臨徵收拆遷,2014年1月份王先生和拆遷方就房屋拆遷事宜達成一致並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在補償安置協議中王先生選擇貨幣補償和安置房補償結合的方式,其中貨幣補償的款項在王先生簽訂協議後按照約定一個月內拆遷方就將款項轉到了王先生的賬户。
本以為安置房會在建成後馬上交付,令王先生沒有想到的是安置房在2017年初建成後一直沒有任何部門與王先生進行商談交付安置房的事宜,2017年9月王先生和幾户村民一起到徵收部門進行詢問,答覆都是安置房尚未完工,讓村民耐心等待。
王先生和村民本以為是安置房尚未完工,所以就安心等待。直至2017年12月份王先生等村民發現安置房周圍竟然做起了樓盤開售的廣告,而且有業主已經入住原屬於安置房的樓域。
王先生和村民遂再次來到徵收部門,徵收部門找出各種理由説要延期交房要求村民等待。經過此事後村民深感事情的嚴重性,遂即與律師取得聯繫。
據王先生反映,當時籤的補償安置協議對過渡期和房屋交付日期均進行了約定,雖然過渡期內和現在拆遷方每個月仍給兩千元的過渡費用,但是王先生現在一家老小僅租房一項就需要兩千八百多元。王先生還反映到簽訂的補償安置方案沒有對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進行約定。
本案中,王先生和有關村民均與拆遷方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協議也對過渡期和房屋交付日期進行了約定,雖然未對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進行約定。但是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對於拆遷方一直逾期不履行交付安置房的義務,拆遷方有義務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的責任。
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被徵收人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必須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以及等事項進行明確規定。
也就是説被徵收人在與拆遷方簽訂的徵收補償安置中必須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和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尤其是就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只有在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前提下面對拆遷方的違約行為,我們才能更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徵收拆遷中每一個環節潛在的風險都無處不在,作為被徵收人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謹慎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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