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一部分在拆遷紅線中,是否全部拆遷?
一、建築一部分在拆遷紅線中,是否全部拆遷?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條例的規定,房屋一部分在徵收範圍內的,一部分在外的,在對房屋全部徵收,對被徵收人進行全部的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拆遷評估的一般程序流程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關於被拆遷房屋的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流程一般如下:
1、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接受評估任務。專業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接到上級主管部門或委託單位的委託後開展具體評估工作。
2、房屋評估前的準備。就是準備好產權登記資料、房屋建築資料、土地資料等必須的資料。
3、評估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就是指評估人員對被拆遷房屋的各項技術資料進行現場測定。
4、相關資料的綜合分析。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確定被拆遷房屋作價補償的基本數據,為補償提供可靠的依據。
5、編寫相關評估報告。評估人員綜合被拆遷房屋資料,提出作價評估意見,具體確定被拆遷房屋價格的重要過程。
6、評估複核和審批。在評估工作人員完成評估工作後,由複核員到實在進行復核,複核後報審批人員進行審批。
綜合上面所説的,只要拆遷方在徵收範圍之內的,那麼一般就要進行拆除,從而給予相應的補償,拆除之後對於具體的要如何補償就要看當地的實際情況,所以,在拆遷的時候就要做出拆遷的工作,儘量的提前被遷拆者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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