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房屋在紅線範圍內該不該拆?
一、部分房屋在紅線範圍內該不該拆?
房屋是屬於一個整體,如果房屋只有一部分在徵收範圍內的,不能只對在徵收範圍內的那部分進行拆遷,而是要對整座房屋進行拆遷。普通的住宅房屋都是整體設計建造的,而且這其中的承重以及耐久都是以整體為基礎,一旦對建築物本身造成較大規模的破壞的話,那麼就很難保證紅線之外的建築是否安全。而且,如果只徵收一部分房屋,那麼必定會導致房屋再也無法使用的情況,且也可能會造成更大的人身財產安全。
雖説依照拆遷範圍實施拆遷確實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損害公民的利益的,法律有實事求是和為人民服務的原則。如果真的按照紅線範圍那樣的規定來實施,那必然會對被徵收人房屋造成一定的損害。因此,發生這種情況時,應當對房屋整體進行拆遷或者是結合具體實際情況來實施。
二、房屋徵收拆遷包括哪些環節?
1、調查核實。
拆遷人收到徵地批文後,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徵地範圍內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並上門大量核實。
2、逐户走訪。
拆遷人應成立拆遷小組,對所有的被拆遷人逐户走訪,全面進行宣傳接觸,瞭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願望。
3、編制拆遷計劃。
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以及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規定,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拆遷步驟和拆遷形式。
4、申請拆遷。
拆遷人持有關的國家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並領到拆遷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拆遷。
5、發出拆遷公告。
拆遷許可證一經批准發放,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佈,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6、簽訂協議。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於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籤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協議經雙方同意,可送拆遷主管機關備案和公證機關公證。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綜上所述,拆遷部門在發佈拆遷公告後,會確定一個拆遷紅線,如果正好村民的房屋部分在紅線範圍內的,通常的做法是將房屋全部拆遷,對村民拆遷補償。如果村民不同意拆遷,拆遷部門則不能強拆,應當協商一個妥善解決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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