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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部門和拆遷實施者到底是誰?

  提起拆遷,人們的第一反應就是拆遷辦、開發商,城管、拆遷公司……但是,究竟什麼是拆遷?誰是拆遷部門?拆遷的實施者又是誰?當拆遷過程中遇到違法行為由誰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拆遷部門和拆遷實施者到底是誰?

一、什麼是拆遷?

從字面理解 “拆”,是指將土地上原有的建築物或其他必須拆除物拆除。“遷”,是指對原土地使用者的暫時或永久遷移。

根據2011年11月21日公佈並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徵補條例》),法律含義的拆遷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需要,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依法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並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

二、誰是拆遷部門?

根據《徵補條例》第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我們可以看出拆遷是以市、縣級人民政府為主導,由政府確定房屋徵收部門來具體實施徵收拆遷補償工作。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其相關職責分工、配合保障工作的順利進行。從而得出結論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是拆遷部門

拆遷部門的職責包括:

1、主要負責該地區徵地拆遷的協調工作,協助配合拆遷單位完成徵地拆遷工作。

2、組織人員到現場對設計圖紙中徵地、拆遷的範圍、數量進行實地調查,掌握徵地拆遷第一手資料。

3、協助聯繫和督促相關拆遷單位,按施工進度及時提供施工用地。

4、協助拆遷單位進行實地丈量工作。

5、負責做好在施工過程中有關征地拆遷與地方的協調工作,解決因徵地拆遷工作而引起的較大矛盾和糾紛。

6、收集徵地拆遷資料,建立健全的各類徵地拆遷台賬,掌握徵地拆遷方面的有關情況。

7、審核拆遷單位上報的補徵地、臨時用地等資料。

8、指導、督促相關單位編竣工文件。

三、誰是拆遷的實施者?

一般情況下政府及房屋徵收管理部門並不直接進行拆遷。依據《徵補條例》第5條第1款之規定“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所以實際上實施拆遷行為的是被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即指依法取得相應資格,接受房屋徵收部門的委託,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根據《徵補條例》第5條第2款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所以房屋徵收部門雖然不直接進行拆遷工作,但是依然要對拆遷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徵補條例》第6條第1款之規定“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所以,上級人民政府在下級人民政府的徵收與補償工作也有監督的法定職責,如果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與補償工作存在違法等侵害自身利益的行為,向上級人民政府尋求行政救濟。

因此,我們在面臨拆遷這一複雜的法律關係,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證時維權的前提是找到相應的責任主體。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數,也能避免政府及相關部門藉助原本徵收拆遷這一複雜的關係,從而相互推諉,為被徵收人維權增加阻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6條第5款之規定“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我們維權時的責任主體依然是房屋徵收部門,而不是拆遷行為的實施者,面對拆遷,只有明確對象,才能更好的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才不會因為主體不明耽誤了維權時間,從而有效的實現自己維護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