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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幾年前的拆遷補償標準,糊弄誰呢!

最近,經常能收到拆遷户關於補償標準的諮詢,説拆遷辦拿着零幾年的補償標準,給我們補償,價格不合理,我們該怎麼辦?還有的拆遷户,看着拆遷辦拿着09年的補償標準,稀裏糊塗的就簽了補償協議,然後後悔莫及,稱自己當時沒有看清楚協議。

拿幾年前的拆遷補償標準,糊弄誰呢!

對於這種壓低補償標準的行為,究竟是不是違法的行為,又或者是接受了這個過低的補償標準,默默地自己承受?今天,就為大家列舉一系列關於拆遷補償標準的法律法規,讓那些故意壓低補償標準的拆遷辦,不會有機可趁!

相關的法律法規:

首先,在2010年的《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相關條款指明,各地應建立徵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徵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應按此要求儘快調整修訂。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例如在河南省2011年印發的《2011年河南省糾正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及拆遷中違法違規問題工作實施意見》主要任務中的第一項就提出:各類建設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必須嚴格按照省政府公佈實施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制訂徵地補償標準,對不按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制訂標準的一律不予批准用地。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徵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徵地補償同地同價。各地要建立徵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在這裏就可以很明確的告訴大家,拿着幾年前的補償標準來補償現在拆遷的項目是不合乎規定的,被徵收人是可以拒絕簽訂補償協議的,而且可以依法維權,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新的補償標準。

其次,國務院辦公廳2010年頒佈的《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羣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第二項嚴格執行農村徵地程序,做好徵地補償工作中規定:徵收集體土地,必須在政府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依法規範有序開展。徵地前要及時進行公告,徵求羣眾意見;對於羣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不得強行實施徵地。要嚴格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佈實施的徵地補償標準。尚未按照有關規定公佈實施新的徵地補償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於20l0年6月底前公佈實施;已經公佈實施但標準偏低的,必須儘快調整提高。要加強對徵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徵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徵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徵地農户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徵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涉及徵地拆遷的,要帶頭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和補償標準。

最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羣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中也對拆遷前後,被徵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也作出了説明。

對於這種拿着幾年前的補償標準來進行徵地拆遷的行為的,我們在簽訂協議的時候就要看清楚了,不要就中了套兒。各地的徵地拆遷補償標準雖然是不同的,但是都是本着不降低被徵地拆遷人的生活水平而作出的補償標準。大家在看到補償標準無法維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時候,就要拒絕籤協議,因為維持原有生活水平只是補償中的最低標準,大家是有爭取更高補償的空間。一旦你簽了協議,想要更高的補償就很困難了。上述拆遷辦的做法,明顯不符合國務院、國土資源部的規定和要求,也不符合徵地補償的基本原則。大家要立場堅定,肯定拒絕,然後維權。

標籤:拆遷 糊弄 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