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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強拆,牢記兩個時間點,可以拿到更多補償款!

一、房屋被強拆,牢記兩個時間點,可以拿到更多補償款!

房屋被強拆,牢記兩個時間點,可以拿到更多補償款!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等文書時,一定要及時進行復議或訴訟,以中止該類通知書或決定書的效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因此在維權的過程中,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時間節點也是需要注意的。

二、城市房屋強制拆遷程序有哪些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