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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強拆,房子被強拆怎麼辦

伴隨着各地徵地拆遷的不斷深入,有的官員將此作為自己政績的表現,在與被拆遷人協商無法一致的情況下,公然進行強拆。那麼對於被拆遷人來講,要是房子被強拆的話該怎麼辦?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什麼是強拆,房子被強拆怎麼辦

一、什麼是強拆

強拆,就是指由法院作為強拆主體實施對公民房屋的拆除行為。根據房屋徵收的相關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新條例實施後,按照原條例作出的裁決,如果沒有行政強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強制執行。司法強拆的條是:

(一)申請人主體條件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餘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二)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並列關係。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政府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徵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則政府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而根據《條例》的上述規定,行政複議期間不能申請法院“司法強拆”。看似衝突,事實上,申請“強拆”前的補償決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本身便是具體行政行為的阻卻性事由。徵收補償決定在行政複議過程中並未停止,而司法強拆並非具體行政行為,僅是對徵收補償決定的一種執行途徑,《條例》將強拆權限全部交由法院行使,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領域執行方式的特別規定,並不違反《行政複議法》的上述規定,二者在此問題上並不存在衝突。

(三)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

“司法強拆”還應確定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徵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徵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司法強拆”則失去了事實基礎。

二、房子被強拆了怎麼辦

房屋所有權人面對“依法強拆”如何實施權利救濟呢?這在徵收法或土地法、規劃法、行政訴訟法中均規定有相應的救濟程序。比如當事人有權對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限期拆除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此外,被拆遷人的房屋被合法強拆時,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會就此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並最終作出是否拆遷的裁定。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不管是拆遷土地還是房屋,都必須要經過合法的審批手續,同時還要有合法的拆遷方法,要是在與對方尚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強行拆除的話,相關人員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本站小編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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