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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税如何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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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工資 個人所得税如何繳納?

有些企業會因為拖欠員工工資或者因為補發獎金等情況將幾個月的的工資合併在一起發放,這中情況就涉及到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税的問題。這也是很多員工所關心的,下面針對補發工資 個人所得税如何繳納的問題來給大家解答一下。

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税如何繳納

以下地方規定供參考:

1、《大連市地方税務局關於明確調整個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對納税人一次取得數月工資或補發調整工資徵税問題規定,鑑於有的單位因資金短缺,對所屬人員月工資(不包括當月應領取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年終分紅等)數月集中支付;有的單位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標準調資,還有的晉職、晉級,其上調工資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補發。對確有上述情況的單位,報經主管地方税務機關審核後,可按照納税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2、《廣東省關於對補發以往月份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規定,對納税人領取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税。其計算公式如下:

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税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 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税。

3、《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關於補發工資有關個人所得税政策問題的公告》

第一條規定,對於企業因資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職工工資,且在企業會計賬簿中按月計提,應事先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供書面説明,情況屬實的可按照納税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二條規定,對由於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新進人員定級等原因,按照相關工資政策規定標準調資等原因補發以往月份工資,應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供書面説明,情況屬實的可以把補發工資分攤與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税。

第三條規定,對於納税人不符合第一條、第二條的補發工資應將補發工資與當月工資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四條規定,對於企業發放的具有考核性質的工資,如年終加薪、績效工資等不適用上述政策規定,應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如果因為公司的原因將多個月的工資和獎金合併發放而造成需要多繳納個人所得税的話,相信是很多員工都不願意接受的。通過上文我們可以瞭解到,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税的繳納應該與當月工資合併計算來繳納個人所得税,因此大家可以不必擔心繳納多餘的個人所得税。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