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與非罪的區別是什麼
無論是怎樣的犯罪,在劃分罪與非罪的時候都是很關鍵的。畢竟如果證明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話,那麼一般是屬於違法行為,此時的處罰就不會那麼重。對於職務侵佔罪來講,職務侵佔罪與非罪的區別有哪些呢?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在職務侵佔罪中,侵佔財產的數額是劃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在職務侵佔中,犯罪對象多種多樣,對於貨幣、資金這樣可以直接計數的單位財物,應當嚴格依照本地區有關於數額較大的規定處理。但對於那些不能直接計數的單位財物,應委託法定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而不能單一採信受害單位關於財物價值的陳述。
幾種常見情況的性質認定:
(1)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承包人在承包經營期間以各種不正當手段佔有、支配所承包單位資金、財物的行為,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不能以職務侵佔認定,因為職務侵佔罪的侵犯的客體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如果行為人不侵犯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自然不能以職務侵佔罪論處。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在承包經營中,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間企業嚴重虧損,不能履行承包義務,而仍以承包財產履行承包期間所造成的債務的,筆者認為仍應以職務侵佔罪定罪量刑。
(2)個人出資但掛靠集體名義。吸收掛靠集體的職工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的負責人採用不正當手段提取企業財物進行處置,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從這類企業的成立看,企業負責人就是個私經營者,只是為了企業在形式上更符合集體所有制而招用了集體經濟組織的一些工作人員,企業的實質就是個私企業。經營者既非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其對財產的處置實質上並不侵犯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故也不能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3)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單位拖欠、剋扣其合法收益而與單位發生糾紛,行為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利用職務便利佔有單位財物的,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單位財物的故意,其佔有行為只是為了迫使單位履行義務,支付其合法所得。故也不具備職務侵佔罪的法定構成要件,不能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職務侵佔罪屬於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此時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就是非法侵佔所得的財物數額,一般只要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的,則就會涉嫌構成職務侵佔罪。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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