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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協議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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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協議不履行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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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房屋拆遷安置合同怎麼辦

不履行房屋拆遷安置合同此時可以請求政府實行強制拆遷,根據《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或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如果與拆遷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未確定解決糾紛的方式是仲裁,拆遷人無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希望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可以與拆遷人可再次就申請仲裁事宜達成協議,之後依法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拆遷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是提起訴訟,由於拆遷相對的是行政機關,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拆遷糾紛可申請行政訴訟的範圍包括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兩種情形:

(1)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後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