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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的構成要件

破產債權的主要構成要件:
1、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
為在破產宣告後恰當公平的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要求,必須在時間上確定某基準點,以此作為確定債權存在與否的臨界線,並對破產債權的數目加以統計。
2、破產債權是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
有擔保的債權具有排他性的強制實現效力,應當先於無擔保的債權接受清償。
3、破產債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
不得強制履行的債權已喪失了受國家強制保護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過破產程序而獲得清償,所以屬於這種類型的債權不在破產債權之列。
4、破產債權是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的債權。
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權人只能依破產程序提出財產請求權,而不能對債務人提出有關債務的的民事訴訟,也不能要求法院個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其二,在破產宣告後,破產債權只能依破產程序而獲得公平清償,即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和債權額的比例獲得清償,而不允許債權人各自行使其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破產債權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