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需要的材料包含哪些
不動產登記需要的材料:
1、房地產抵押權設立登記申請書、房地產登記詢問表(原件);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3、房地產權證(原件);
4、主債權合同(原件);
5、房地產抵押合同(原件);
6、議價協議或評估報告(原件);
7、專門材料:
(1)土地性質屬國有劃拔用地或集體用地的,應提交:
A、優先補交地價款的保證書(原件);
B、市政府或國土部門批准抵押的文件(原件);
C、屬村集體所有的房地產應提交村委會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
(2)抵押人屬公司、合夥企業、合資、合作企業等企業的,應提交董事會、合夥人會議或股東大會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
(3)抵押人屬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
(4)抵押人屬集體企業的,應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
(5)以共有房地產抵押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
(6)抵押人為法人的,應提交其對房地產抵押有決定權的組織機構組成的證明文件。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説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入門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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