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否認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企業破產法否認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欲使否認權發揮其預定作用而不致被濫用,就有必要探討於何種情形下始得行使否認權,也就是説,有必要準確界定否認權構成的要件。否認權的構成要件分為一般要件和個別要件,前者是指否認權所指向的所有行為都應具備的要件,後者是指針對某種具體行為行使否認權所應具備的要件。
第一、須破產人進行了以破產財產為標的的行為。如該行為不以破產財產為標的,自無損害破產債權人一般利益之可能,當然也就無成為否認權行使對象之可能,因為否認權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債權人之一般利益。當然,作為破產否認權行使對象的破產行為,大部份只能由作為構成,如隱匿、私分財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債務;無償轉讓財產和財產權利;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等等,但是,有些破產行為,例如,放棄權利的行為,既可以由作為構成,例如,破產人明示放棄其債權,等等,亦可以由不作為構成,例如破產人對於訴訟時效即將屆滿的債權,未依法採取使訴訟時效中斷的措施,致使該債權勝訴權喪失,等等。
如破產人之行為無害於債權人一般利益而被行使否認權,自然有悖於否認權之立法目的。值得注意的是,作為破產否認權行使對象的破產行為所損害的是破產債權人之一般利益,而不是象有些學者所籠統概括的:"被否認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因為破產債權人的利益既包括破產債權人的一般利益,也包括破產債權人的個別利益,破產債權人的一般利益與個別利益之間以及不同破產債權人的個別利益相互之間並不總是一致的,有時甚至是相互對立、相互矛盾的,尤其在破產人實施偏頗清償行為時,情況更是如此。如,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行為,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損害破產債權人之一般利益,因而成為否認權行使的對象,但就這類行為所指向的具體債權人的個別利益而言,則不但沒有損害,反而是有利的了。否認權制度所關注的是對破產債權人一般利益之損害,即減少了破產債權人應該獲得的清償。
總的來説,作為否認權行使對象的破產行為可以分為詐欺行為與偏頗行為兩種,詐欺行為是指債務人支付能力不足時仍然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使其一般財產減少,從而損害一般債權人的利益,例如,將財產無償贈予第三人或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等等。偏頗行為是指在債務人支付能力不足時,只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從而使債權人之間產生不平等的結果,如前所述的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或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等等,上述兩類行為都是從不同角度對破產債權人的一般利益的損害,因而成為破產否認權行使的對象。
企業破產法的否認權存在不少的問題,所以自己需要結合具體的企業情況提請有關申請,進而保障自己的權益不會遭受損失,但是最為自己重要的就是自己的否認權不會有太多的限制,否則自己的問題解決就會喪失實際上的意義,但是更多的還是需要自己的注意事情的要求,減少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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