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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破產債權,是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那麼破產債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破產債權的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破產債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企業破產時所付的各種債務性質不同,要做到對債權人的公平清償,就必須明確破產債權的範圍。我國1986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1991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30日公佈的《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規,對破產債權的範圍均有相關的規定。

一、破產債權的構成要件

破產債權是民法上一般債權的轉化形態,根據《破產法》第30條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

根據破產債權的構成要件,可以對破產債權的範圍加以確定。構成破產債權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

為在破產宣告後恰當公平的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要求,必須在時間上 確定某基準點,以此作為確定債權存在與否的臨界線,並對破產債權的數目加以統計。同時,在破產程序終結前,清算組還將代表企業進行必要的民事流轉活動,其活動效果直接歸於破產企業,如果不在時間上給予限定,破產債權會不斷出現和堆積,破產程序將難以終結。當然,破產債權應當在在破產宣告前成立,僅是一項一般性原則,為維繫社會公平,法律也特別明文規定,某些在破產宣告後發生的債權也屬於破產財產。

2、破產債權是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

有擔保的債權具有排他性的強制實現效力,應當先於無擔保的債權接受清償。《破產法》第30條所指的"財產擔保"為物的擔保,包括抵押、質押、定金和留置,凡設定物的擔保的債權,享有對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權,故不屬於破產債權之列,但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除外。

3、破產債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

並非所有的債權都可以依強制程序而獲得滿足,有些債權,特別是涉及人身性質的債權大多不得強制履行。即使就財產債權而言,目的和內容不合法的債權、已屆訴訟時效的債權都屬於不得強制履行的債權。不得強制履行的債權已喪失了受國家強制保護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過破產程序而獲得清償,所以屬於這種類型的債權不在破產債權之列。

4、破產債權是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的債權。

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權人只能依破產程序提出財產請求權,而不能對債務人提出有關債務的的民事訴訟,也不能要求法院個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即使是部分債權人依法院生效判決申請法院開始執行的,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原來的執行程序也應當立即停止,債權人的債權只能作為破產債權而參加到破產程序中來。其二,在破產宣告後,破產債權只能依破產程序而獲得公平清償,即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和債權額的比例獲得清償,而不允許債權人各自行使其債權。

綜上,構成破產債權應當具備幾個要件:一是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二是破產債權是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三是破產債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四是破產債權是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的債權。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標籤:要件 債權 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