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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撤銷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破產撤銷權構成要件有以下四點:
(一)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為,必須是有害於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二)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為,必須是有害行為發生在破產程序開始前的臨界期間。
(三)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為,必須存在有基於被撤銷行為而實際獲益的人。
(四)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為,就無償行為而言,破產債務人主觀上要有惡意。破產撤銷權,是指在於恢復因破產人不當處分而失去的利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破產撤銷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