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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構成要件

債權轉讓的構成要件有:
1、必須有有效的債權存在。如果債權不存在,則轉讓行為無效。作容為轉讓人只擔保債權的存在與否,但不擔保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因此訴訟時效已過的權利同樣可以作為轉讓的對象。
2、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可讓與性。
3、轉讓雙方之間須達成書面的轉讓協議,雙方簽字認可。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轉讓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