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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的的構成條件

破產債權的的構成條件
一、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
為在破產宣告後恰當公平的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要求,必須在時間上確定某基準點,以此作為確定債權存在與否的臨界線,並對破產債權的數目加以統計。
二、破產債權是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
有擔保的債權具有排他性的強制實現效力,應當先於無擔保的債權接受清償。
三、破產債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
並非所有的債權都可以依強制程序而獲得滿足,有些債權,特別是涉及人身性質的債權大多不得強制履行。即使就財產債權而言,目的和內容不合法的債權、已屆訴訟時效的債權都屬於不得強制履行的債權。
四、破產債權是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的債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權人只能依破產程序提出財產請求權,而不能對債務人提出有關債務的的民事訴訟,也不能要求法院個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2、在破產宣告後,破產債權只能依破產程序而獲得公平清償,即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和債權額的比例獲得清償,而不允許債權人各自行使其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標籤:破產 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