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破產債權是針對於破產人來説的,是破產人在基於破產宣告從而發生財產上的請求權。關於破產債權大家瞭解多少呢?關於破產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帶來關於破產債權的構成要件的相關內容。
1、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
為在破產宣告後恰當公平的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要求,必須在時間上確定某基準點,以此作為確定債權存在與否的臨界線,並對破產債權的數目加以統計。同時,在破產程序終結前,清算組還將代表企業進行必要的民事流轉活動,其活動效果直接歸於破產企業,如果不在時間上給予限定,破產債權會不斷出現和堆積,破產程序將難以終結。當然,破產債權應當在在破產宣告前成立,僅是一項一般性原則,為維繫社會公平,法律也特別明文規定,某些在破產宣告後發生的債權也屬於破產財產。
2、破產債權是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
有擔保的債權具有排他性的強制實現效力,應當先於無擔保的債權接受清償。《破產法》第30條所指的"財產擔保"為物的擔保,包括抵押、質押、定金和留置,凡設定物的擔保的債權,享有對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權,故不屬於破產債權之列,但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除外。
3、破產債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
並非所有的債權都可以依強制程序而獲得滿足,有些債權,特別是涉及人身性質的債權大多不得強制履行。即使就財產債權而言,目的和內容不合法的債權、已屆訴訟時效的債權都屬於不得強制履行的債權。不得強制履行的債權已喪失了受國家強制保護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過破產程序而獲得清償,所以屬於這種類型的債權不在破產債權之列。
4、破產債權是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的債權
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權人只能依破產程序提出財產請求權,而不能對債務人提出有關債務的的民事訴訟,也不能要求法院個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即使是部分債權人依法院生效判決申請法院開始執行的,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原來的執行程序也應當立即停止,債權人的債權只能作為破產債權而參加到破產程序中來。其二,在破產宣告後,破產債權只能依破產程序而獲得公平清償,即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和債權額的比例獲得清償,而不允許債權人各自行使其債權。
上文的內容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破產債權的構成要件,相信大家在閲讀了上文的內容過後,對於破產債權也有了進一步的瞭解。如果您在破產債權方面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本站向在線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我們的律師會盡快的為您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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