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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債務人對協助執行通知有異議,應當如何救濟

債務人異議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後,對支付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提出不同意見,並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不應當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的行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次債務人對協助執行通知有異議,應當如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