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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如何做

對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在收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如何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