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當事人對執行有異議怎麼辦?
一、如果是當事人對執行有異議怎麼辦?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並請求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
二、執行異議如何申請
1、執行異議的申請主體。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是案件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案外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作為新增加的一條,為了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拓寬了執行異議主體的範圍。
2、執行異議申請的方式。執行異議只限於書面提出。根據該條規定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實踐,對於提出書面異議確實有困難的,法院可以允許異議人口頭提出,但是必須形成筆錄,也就是以書面提出為主,口頭提出為例外的原則。
3、執行異議申請的範圍。民訴法和司法解釋都沒有相關規定:
(1)可以約束當事人和厲害關係人。只有當事人和厲害關係人有一定證據證明執行行為違法的情況下才能提出,防止被執行人和厲害關係人隨意提出執行異議來拖延案件的執行,或者轉移財產,阻撓案件的執行。
(2)可以節省司法資源。被執行人或者厲害關係人隨意,不加限制的提出執行異議,必然浪費司法資源,使本來有限的司法資源被侵佔,這樣做還有助於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
執行異議是很常見的,我們説的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以此排除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此時我們如果是對執行異議有異議的,也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進行救濟的,我們要注意的是及時的保護自己的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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