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人執行異議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協助執行人執行異議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二、協助執行義務人的範圍有哪些?
1、對被執行人負有到期債務的第三人;
2、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案外人;
3、執行擔保人;
4、由於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所涉及的人。
三、提起執行異議需要哪些材料?
1、異議書,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異議書應當記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
2、申請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證或户口本的複印件;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其他註冊登記資料的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3、委託代理人申請的,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託代理人為律師的,應當出具律師事務所函。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涉外、涉港澳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按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提交相應的公證和認證材料。
6、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須附有相關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文。
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像被執行人所在單位,以及跟案件有一定關係的案外人都有可能成為協助執行人,協助執行人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工作,如果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有問題,協助執行人是有申請異議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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