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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對債權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

債務人對債權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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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

在執行過程中提出執行異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1.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在執行程序尚未發生時,對生效法律文書的異議不具有執行異議的性質;而在執行終結後,案外人的異議已屬新的爭議,應通過新的訴訟程序加以解決。

2.由案外人提出。

3.執行異議的內容是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案外人提出異議,是在其認為執行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而對執行根據所確定的給付內容主張自己的實體權利。例如,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所有權;或者認為被執行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涉及自己的合法權益等等。但如果只是對執行措施和方法提出不同意見就不是執行異議。

4.必須提供證據,説明理由。如果案外人只以陳述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而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説明任何理由,那麼執行異議也是不能成立的。

在符合上述條件時,案外人應以書面形式向執行員提出執行異議;書寫確有困難的,也可以提出口頭異議,由人民法院記錄在案。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訴訟標的物的處理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認定上,發現訴訟標的物不具備可執行性或者無法進行執行處理的,那麼司法機關就應當對相關訴訟案件的訴訟要素進行重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