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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執行決定通知書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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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執行決定通知書如何應對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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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應該怎麼辦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三條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