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設立自什麼時候起生效呢
抵押權設立生效時間是:
(1)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2)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業生產經營者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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