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自登記時生效的對象是什麼?
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與抵押合同的生效的不同。我國是採債權形式的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也不認為債權合意可以直接引致物權的變動,而是將物權變動歸結為一個債權合意與一個公示方法的結合
不動產抵押權的設定兩個不可缺少的條件
1、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設定不動產抵押權的抵押合同
2、作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記機關完成的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登記不是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押權的生效要件不動產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只有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登記,不動產抵押權才生效
現行物權法是採債權形式的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也不認為債權合意可以直接引致物權的變動,而是將物權變動歸結為一個債權合意與一個公示方法的結合。
不動產抵押權的設定兩個不可缺少的條件:
1、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設定不動產抵押權的抵押合同
2、作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記機關完成的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登記不是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押權的生效要件
不動產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只有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登記,不動產抵押權才生效。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範圍。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抵押合同的數量也是在上升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意味着合同把公示方式吸收掉了,登記成了合同生效的條件。這一物權變動模式,只有公示方式一個要件。如果沒有登記,那麼抵押合同就不生效,本來協議有抵押的財產,一下子變成沒有抵押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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