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的設立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質押權的設立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質押權的設立和生效的條件是:
1、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必須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關係除可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質押條款體現。
2、質物必須是可轉讓和可扣留的動產。
3、質物交付質權人佔有。《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質權生效時間】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此為質權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質押合同屬實踐合同,在合同簽訂後,並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動產質權的標的物即質物交付時才成立、生效。
二、質押的定義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後用於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權人對權利質押載明兑現日期或提貨日期的各種票單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兑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兑現的價金或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後向證券登記機構或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需要明確的是,質押權的生效是需要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的,雙方在確定質押權時,還需要根據有關規定來簽訂質權合同,後期如果造成了矛盾和糾紛的,是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處理的,但也可以協商來達成一致意見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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