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例外有什麼?
一、善意取得應符合的條件
1、出讓人無權處分;
2、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一詞是拉丁文bona fides來的,亦稱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的主觀狀態。
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4、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二、善意取得成立的條件: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
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
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
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
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
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三、善意取得的例外
1、無償的轉讓行為;
2、轉讓人和受讓人採用佔有改定方式的,由轉讓人繼續佔有動產的;
3、以轉移物的請求權代替交付的。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後果
1、一方面,受讓人取得轉讓財產的所有權,該財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2、另一方面,原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但是法律對於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有特殊規定者,則不依上述規則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善意取得符合和成立的條件,以及善意取得的例外有哪些情況,善意取得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出讓人必須沒有出讓權、受讓人必須不知情等等,當然凡是都有例外,善意取得也有例外,例如出讓人的轉讓行為是無償的行為等等,善意取得發生糾紛時,無法做定奪時,可以諮詢相關方面的律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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