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和善意第三人的規定是什麼?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為:受讓財產時為善意、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動產已經交付,不動產已經登記。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法定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現代民法的產物。指動產由無權處分的佔有人轉讓給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佔有時,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動產的所有權或他物權,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請求第三人返還,而只能要求轉讓人賠償損失。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有:
(1)受讓人須通過交易從轉讓人處取得財產,非交易行為需可取得所有權,但非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轉讓人須為無處分權人;
(3)轉讓處分的標的物須為動產;
(4)受讓人在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佔有。受讓人在接受財產時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時才為“善意”,否則為惡意,就不能適用善意取得;
(5)善意受讓人取得佔有的動產須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離所有人佔有的財產。
關於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善意受讓人即時取得財產所有權,成為財產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權利人的所有權並請求權一併喪失。原權利人有請求非法轉讓人返還不當得利或賠償損失的權利。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我國的善意取得的規定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制度,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善意取得的規定的,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善意取得,一定要是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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