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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例外

1、盜贓物

2、遺失物

善意取得的例外

3、其他佔有脱離物(是指除盜贓、遺失物之外的非基於權利人意思而喪失佔有的動產。按照史尚寬先生的觀點主要包括:

(1)誤佔有之物(例如置於集會場所他人之帽,誤以己帽而取之,將某人之郵件誤送交於他人,應交付某物而誤交以他物,混入於廢紙簍中紙屑之鈔票誤交於廢紙商人),

(2)遺忘之物(例如有監守人之舟、車、建築物等處所遺置之物),

(3)偶然歸於自己佔有之物(例如鄰家之物偶爾墜入自己之地內),

(4)死者身上之物(例如火葬場骨灰中所遺之金齒屑,倒斃或燒死者懷中之金錢),

(5)埋藏物(例如在他人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現之埋藏物)等。對於這些物,一般認為應當參照遺失物的規定予以處理,因此也可以將其納入善意取得的例外的範圍之中,以實現法律的全方位的保護。)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