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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佔有和善意取得的區別是什麼?

一、善意佔有和善意取得的區別是什麼?

善意佔有和善意取得的區別是什麼?

善意佔有和善意取得的區別是:當事人的心理態度是暫時的佔有還是取得所有權。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無佔有的權利而為的佔有。善意取得制度係指動產佔有人以動產所有權的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為目的,移轉佔有於善意第三人時,即使動產佔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

二、善意佔有的概念是什麼?

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無佔有的權利而為的佔有。

在善意佔有中,根據佔有人有無過失為標準,還可以再分為過失佔有與無過失佔有,但嚴格來説,只有不知自己無佔有的權利且無重大過失者,方構成善意佔有。

在時效取得中,不少立法例上規定,動產時效取得的期間一般為10年,但佔有之始為善意的,期間則為5年;動產的善意取得以善意佔有為要件。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善意取得使原權利人對物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消滅,受讓人獲得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善意取得須滿足的要件是:存在無權處分。

有學者否認無權處分為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無論從體系解釋上,還是從實際產生的結果來看,若處分人有處分權,將不發生善意取得的問題,故無權處分為善意取得構成要件之一。

無權處分指事實上沒有處分權的人從事了法律上的處分行為,主要包含四種情形:一是處分人無所有權而處分;二是處分人的所有權受限制而處分,如部分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不贊同的情形下處分共有財產;三是處分人的處分權缺位而處分,如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有效時,出賣人(原所有權人)不可將同一個標的物的所有權處分給他人;四是被代理人無處分權,代理人代為處分。對動產而言,無權處分是沒有處分權的處分行為;就不動產而言,無權處分既包含無處分權而處分不動產,也包含明知不動產登記錯誤而處分不動產。

善意佔有和善意取得都重點突出善意,也就是這兩種行為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且不違背道德的行為,區別就在於“佔”和“得”,主要取決於當事人的心理狀態,是想短時佔有還是長時取得。但不可否認的是不管哪一種行為都是需要雙方甚至第三方共同商討達成一致的,切不可擅自做主。

標籤:佔有 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