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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罪犯被判死緩是多少年

刑法中罪犯被判死緩是多少年

一、刑法中罪犯被判死緩是多少年?

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兩年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六)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別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也就是説死緩刑期最少17年)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二、死緩是什麼意思?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死刑緩期2年執行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一個運用死刑的刑罰制度,其適用的前得是罪犯被判處死刑的情況下,才有選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説死刑是死緩的前提條件。

明知自己的判決結果已經是死緩,只有極端少數的案例在此期間才會仍然繼續犯罪,如果是這樣的話,死緩的判決結果會馬上收回並且立即執行對罪犯的死刑。所以,絕大多數的罪犯對於死緩的判決結果還是懂得自己去爭取法律上對於自己進一步的減刑的,但是對於不同的死緩罪犯來説,具體服刑期限無法統一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