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
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
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
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
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
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二、善意取得的規定是什麼?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指動產佔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產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佔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廣泛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並不知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很難對市場出售的商品逐一調查。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後,根據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行為而使交易無效,並讓受讓人返還財產,則不僅要推翻已經形成的財產關係,而且使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時,隨時擔心買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還,這樣就會造成當事人在交易時的不安全感,也不利於商品交換秩序的穩定。
一般認為,善意取得制度來源於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上,區別動產是不基於所有人的意思歸他人佔有還是基於所有人的意思歸他人佔有的場合,而規定了不同的後果:
(1)在動產不基於所有人的意思歸他人佔有的場合,例如被盜、遺失,所有人仍然享有權利,動產無論轉歸何人佔有,都有權請求返還。
(2)在動產基於所有人的意思交於他人時,如租賃、寄託,所有人只有權對其契約的相對人即承租人、受託人請求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對於由相對人處取得物之佔有的第三人,不得為返還原物的請求。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雖然取得物的佔有權,但未取得物的所有權,
所有人仍然享有所有權。在契約的相對人從第三人處又取得物的佔有時,所有人還有權從其相對人處回覆物之佔有權。這種基於佔有人的意思把物交於他人佔有對於第三人即不得請求返還原物的原則,後來在傳統民法中稱之為“佔有公信力”原則。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對於財產的獲得方式的印象就是通過購買。當然了,也有是通過善意取得的方式來獲得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是有所規定的,必須要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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